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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蔡珠英、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珠英,陈志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珠英,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元、王然,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政府前座办公楼一楼117-118号。法定代表人:沈雄林。被执行人: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政府办公大楼前座119-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祥征。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7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珠英与被执行人陈志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诏安金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346.71元,并已将执行款13346.7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