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8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永与胡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胡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108号原告:刘永,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琼,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永与被告胡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刘永负担。审判员 吕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