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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延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永明,男,汉族,1978年7月6日生,住洪洞县洪涧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曹永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永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永明在银行的存款32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刚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