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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王健,魏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负责人:杨正荣,经理。被执行人:王健,男,1982年01月05日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魏蕾蕾,女,1984年0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健配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健、魏蕾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为:2017年8月14日10时至2017年8月15日10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健的林权证号为“荆江政林证字号(2009)第000002号”林权。2017年8月15日,买受人覃修华以436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林权证号为“荆江政林证字号(2009)第000002号”林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覃修华所有。二、买受人覃修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