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租赁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金昌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学文化,装修设计从业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暖气、租金、违约金合计1242101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