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杰与被告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杰,卫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999号原告:张瑞杰,男。被告:卫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杰与被告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杰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卫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杰撤回对被告卫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张瑞杰承担。审判员 张彦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