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杰与被告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杰,卫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999号原告:张瑞杰,男。被告:卫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杰与被告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杰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卫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杰撤回对被告卫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张瑞杰承担。审判员  张彦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