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26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884时长贵与时长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长贵,时长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3884号原告:时长贵,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明,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长海,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长贵与被告时长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6年8月9日,被告砍倒原告家树木3棵,还将原告家砖块作为铺路的路基,致原告损失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涉案树木位于被告门前的公共道路上,并非原告所有,被告也未将原告家砖块作为铺路的路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紧邻,双方因建房于2014年7月23日在黄营乡村建办、黄营乡大飞村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被告两家宅基以保持现状为主,被告南侧界址以后屋檐围墙向南控制27.2米为界。原告对被告南围墙在27.2米处并无异议,但主张双方在建房时口头约定两家南围墙均向后退3米,以便于出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家南围墙外为原告家承包地,该块土地登记的面积为0.8亩,实测面积为1.1亩,土地四至均为集体土地。原告陈述被告家南围墙外除了登记1.1亩土地外,还有未登记的人口地。被告家南围墙外的树木为原告种植。2016年8月,被告以围墙外三棵树木影响其正常出行为由,将三棵树木砍伐。对于被砍树木的价值,双方一致认可为650元。审理中,原告主张自家门前的砖块被被告用作铺路的路基,并申请证人卢某、时某作证,证人卢某、时某陈述并未看到被告将原告的家砖块用作铺路的路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砖块的具体价值。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原告认可被告家的南围墙未超出界址,原告虽主张原、被告口头协商两家宅基统一向北退3米,留道路方便出行,但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家南围墙外为原告家承包地,原告种植的面积比原合同面积、实际测量面积均大,故不能认定被告家南围墙根基外全部为原告家的承包地。被告家宅基外应有道路以便于出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或破坏。被告砍伐的树木为原告种植,即使树木未种植在原告的承包地内,被告也不能随意砍伐。如房屋建成后被告认为树木影响其通行,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砍伐原告种植的树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双方对被砍树木价值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砖块用作铺路的路基,亦无证据所主张的被毁砖块的具体价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砖块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长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时长贵树木损失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时长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凌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杰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