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姜涛与被执行人王庆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王庆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庆伏,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姜涛与被执行人王庆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10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