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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作香、杨希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作香,杨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作香,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杨希武,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作香与被执行人杨希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希武名下的位于泰安市灌庄小区华庭嘉苑2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因本案查封系轮候,所以现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