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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洪兴与李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兴,李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32号原告:潘洪兴。委托代理人:陈佳豪。委托代理人:王颖。被告: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兴与被告李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洪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洪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由原告潘洪兴负担。审 判 员 贾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