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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福刚、孙树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刚,孙树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朱福刚,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孙树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执行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福刚与被执行人孙树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福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道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