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杨桂生与朱武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生,朱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桂生,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朱武洪,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武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桂生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0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959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