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35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艳、张利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张利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56号之五申请人:张艳,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利川,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据(2017)津0106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利川在工行新村支行XXXX的存款97673.43元。现因申请人张艳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利川在工行新村支行XXXX的存款97673.43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荟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