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雷顺奶与杨某、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顺奶,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33号原告:雷顺奶,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斌,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杨君龙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民,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某,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杨君龙之母。被告:杨某二,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杨君龙之子。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系杨某二祖父。被告:杨某三,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系杨君龙之女。被告:杨某四,女,200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县。系杨君龙之女。被告:杨某五,男,201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县,身份证号码不详,系杨君龙之子。法定代理人:伍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县。系杨君龙前妻,杨某四、杨某五之母。原告雷顺奶诉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斌、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民、被告谭某、被告杨某二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被告杨某四、杨某五的法定代理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顺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在所继承的杨君龙的遗产范围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130989元及违约金5000元(暂计算到起诉时止,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随本而清,直到还清全部借款);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从2012年开始,被告杨某、谭某之子、被告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之父杨君龙以做房地产项目需要钱周转为由,多次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29日,原告与杨君龙根据以前的老借条结算,确定杨君龙2015年11月29日以前共借原告本金1906989元,杨君龙重新出具了四张借条,借期均为3个月,如不按期还款,则支付违约金。2016年3月29日,杨君龙又向原告借款22.4万元,期限为3个月,如不按期还款,则支付违约金。然而,借款到期后,杨君龙却不守信用,原告多次找杨君龙催讨借款,杨君龙均拒不归还。年初杨君龙因病去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对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计算到起诉时止的违约金为578588.9元,此后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随本而清。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四、杨某五辩称,1、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不符合事实,实际借款本金应当依照原始的借条,后面出具的借条都是加上利息而成。2、违约金计算错误。3、借款事实存在,但是都应当在杨君龙的遗产内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起,被告杨某、谭某之子、被告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之父杨君龙因房地产项目资金周转所需多次向原告雷顺奶借款,2015年11月29日,原告与杨君龙此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后,杨君龙向原告出具了四张借条,金额分别为358449元、228398元、373163元、946979元,合计借款本息1906989元。上述借条里约定每笔借款还款期限均为3个月,如不按时还款,杨君龙则每天付给原告违约金分别为4000元、1500元、4000元、20000元。2016年3月29日,杨君龙又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24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如不按时还款,杨君龙则每天付给原告违约金4000元,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至杨君龙帐上。以上借款到期后,杨君龙一直没有归还,2016年12月杨君龙病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及取款记录等在卷,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雷顺奶与杨君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杨君龙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告雷顺奶与杨君龙于2015年11月29日对此前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并重新出具的借条可认定为此后的借款本金。被告辩称“实际借款本金应当依照原始的借条”,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为2015年11月29日杨君龙出具新的借条后,原借条应已退回杨君龙,因此被告应承担提供原借条的举证责任,被告没有对此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被告提供的本息计算单,来源不明(无任何人员签名),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2016年3月29日,杨君龙向原告出具的224000元的借条,实际借款本金为2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应按实际出借的20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而且应从实际提供借款之日2016年3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杨君龙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法律的限制,现原告诉请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系杨君龙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应在继承杨君龙遗产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以继承杨君龙的遗产为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顺奶借款本金2106989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2015年11月29日起按本金1906989元计算,利随本清;2016年3月30日起按本金200000元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88元,由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雷顺奶负担2500元,由被告杨某、谭某、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杨某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凌云人民陪审员  段福莲人民陪审员  肖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