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善保与徐福仙、徐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善保,徐福仙,徐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26号申请人:徐善保,男,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徐福仙,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徐臣新,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人徐善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福仙、徐臣新所有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徐善保以徐善保、华望美共同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徐福仙、徐臣新所有的房屋(位于咸宁市温泉翰林名都X栋X单元XXX1号)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年。二、将保证人徐善保、华望美所有的房屋(位于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咸通房产证通山字第0XXX**号)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年。本案申请费2080元,由申请人徐善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泉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