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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贵蓉与被告杨秀军诉讼财产保全(2017)黔2601民初保32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蓉,杨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3254号原告刘贵蓉被告杨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蓉与被告杨秀军租赁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杨秀军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担保人姜某某自愿用其所有的海马牌贵H****1号越野车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刘贵蓉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秀军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姜某某所有的海马牌贵H****1号越野车一辆。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车辆的产权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