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羡源与李基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羡源,李基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212号原告:李羡源,女,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隆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基城,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隆文镇。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羡源诉被告李基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羡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羡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羡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均已预交12242元,本院予以退回12142),由原告李羡源负担。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黎凤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