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萌与邢磊、孙琼民间借贷纠纷(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萌,邢磊,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萌,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邢磊,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孙琼,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萌与邢磊、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刑磊在安康市汉滨区兴安城市花园#幢#单元##有房屋一套(证号为:18###-##,面积225.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刑磊在安康市汉滨区兴安城市花园#幢#单元##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佳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