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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金平与葛某、葛雷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平,葛某,葛雷明,杨定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171号原告:吴金平,女,40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被告:葛雷明,男,3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杨定兰,女,35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吴金平与被告葛某、葛雷明、杨定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金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金平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