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张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70号原告: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经八街71号。法定代表人:唐继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强,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飞,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聊城黄河河务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聊城市露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