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张晓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华,张晓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华,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彝族,普洱市宁洱县人,农民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张晓灵,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建筑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李小华与被执行人张晓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云08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灵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华劳动报酬11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申请执行费7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晓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晓灵在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分社账号为62×××18的存款1141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