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李桂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李桂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54号之一原告:王爱国,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李桂新,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王爱国与李桂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爱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爱国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