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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李桂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李桂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54号之一原告:王爱国,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李桂新,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王爱国与李桂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爱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爱国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