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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温加禄与李良生、黄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加禄,李良生,黄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831号原告:温加禄,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尧,男,1954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良生,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明华,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温加禄与被告李良生、黄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温加禄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温加禄自愿申请撤回对黄明华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加禄撤回对黄明华的起诉。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