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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亮与甘润、耿磊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亮,甘润,耿磊山,黄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537号原告:袁亮,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甘润,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甘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耿磊山,男,199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安某,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黄超,男,200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齐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亮诉被告甘润、耿磊山、黄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亮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亮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