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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永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工业平台。被执行人章永兵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永兵的合同、无因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37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章永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永兵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1586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