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凤,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旧州组。法定代表人:杨华忠。本院在执行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省宜宾市荣盛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依照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指定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中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20582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本案执行费29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长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088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