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国玺与青岛达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玺,青岛达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332号原告:梁国玺,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达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101-10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玺与被告青岛达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梁国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徐 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