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舒玉梅与张建毅、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玉梅,张建毅,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689号原告:舒玉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日,城镇居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张建毅,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7日,城镇居民,住武胜县。被告: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市崇阳镇双桥街158号10幢1单元8楼1号。原告舒玉梅与被告张建毅、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舒玉梅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玉梅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玉梅撤回对被告成都盘古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