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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某某饮料厂诉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饮料厂,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1900号原告黑山县某某饮料厂,负责人赵某某,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吴铁宏,大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原告黑山县某某饮料厂诉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某饮料厂负责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铁宏、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山县某某饮料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上半年租金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一份饮料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黑山县某某饮料厂整体租赁给被告五年,每年租金为60000元,分别于一月底前和六月底前各给付30000元,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故原告提出第一项诉讼请求。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单方终止本合同,除支付赔偿对方损失外,还要支付给对方30000元的违约金”,现在被告违反了租金给付的约定,故提出第二条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2017年6月25日就已经停止生产了,租金我已经给到2017年的年底了,2018年我不租了,合同已经终止了,只是原告没有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6年6月22日签订一份饮料厂租赁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第三条约定租金每年六万元,五年共计叁拾万元,给付方式为:签订本协议时给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一年租金60000元;以后四年租金均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为每年一月底前交30000元;第二次为每年六月底前交30000元,被告已分两次支付90000元租金。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任何一方单方违反上述约定或单方终止本合同,除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外,还要支付给对方30000元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原告2018年上半年租金30000元。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虽逾期交纳租金,法院判决交纳租金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山某某饮料厂2018年上半年租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被告各承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