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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姚信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姚信寿,罗小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45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丽水市上岗背燃料公司煤场,组织机构代码:331102660025361。法定代表人钟海年。被执行人姚信寿,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广丰县。被执行人罗小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23414-6。法定代表人黄小毛。被执行人丽水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9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2888-7。法定代表人徐美女。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27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姚信寿、罗小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姚信寿、罗小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394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信寿、罗小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94572.7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