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伦温都尔、阿木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伦温都尔,阿木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玉昆,该联社清非副经理被执行人吉伦温都尔,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阿木拉,男,1964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伦温都尔、阿木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伦温都尔、阿木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伦温都尔、阿木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伦温都尔、阿木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阿木拉的房产证评估拍卖中,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申请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