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树珍与额尔敦其木格、爱功、图日满都呼、苏布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珍,额尔敦其木格,爱功,图日满都呼,苏布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额尔敦其木格,女,蒙古族。被执行人:爱功,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图日满都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苏布达,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梁树珍与额尔敦其木格、爱功、图日满都呼、苏布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树珍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额尔敦其木格、爱功、图日满都呼、苏布达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止每月支付,按2.5分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爱功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爱功的工资4000元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账户,直至被执行人爱功所欠申请执行人梁树珍欠款50000元清偿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