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自诉人湖南双某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孔的功、马雷雷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孔的功,马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刑初207号自诉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炼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被告人孔的功,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人:马雷雷,男,回族。自诉人湖南双某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孔的功、马雷雷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公安机关已对孔的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湖南双某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