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红与苏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苏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788号原告:李红,女,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珍,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喧,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川,男,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红与被告苏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红承担。审判员 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