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39号原告:赵某某,女,1994年12月12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被告:李某,男,1993年6月28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