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39号原告:赵某某,女,1994年12月12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被告:李某,男,1993年6月28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