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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子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子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子程,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子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子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陶子程醉酒驾驶冀J×××××银灰色起亚牌K3小型轿车,沿维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州市新华区石油二部小区南门处,与石油二部小区警卫室发生碰撞,致使其车辆和警卫室外墙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陶子程静脉血中乙醇成分的含量为118.13mg/100ml。经交警二大队认定,陶子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陶子程赔偿了石油二部(华美综合服务处沧州基地)南大门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子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陶子程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现场照片、道路交通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会议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车辆信息,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的扣押、移交清单,查获经过,被告人陶子程的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子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子程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子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