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为元、周亮、王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解为元,周亮,王元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为元,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尤集镇解圩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亮,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娄庄镇淹周村小徐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元荣,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杨疃镇朱岗村团王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为元、周亮、王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本案与被上诉人解为元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周亮、王元荣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周亮、王元荣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家平审 判 员 许劲松审 判 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珊珊书 记 员 王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