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军与陈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陈琳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3308号原告:周军,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坤,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周军与被告陈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周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