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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家界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国土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安国,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慈利县移民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勇,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山花,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界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诉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国土管理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821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在处罚方面自己与被上诉人协调处理,争取被上诉人支持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界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上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尹相琼审 判 员  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建琳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