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7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玲、姚磊、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张秀玲,姚磊,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723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秀玲,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姚磊,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韩学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公司)与被告张秀玲、姚磊、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如汽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超、被告张秀玲、姚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如汽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金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秀玲偿还借款本金234000元及利息9945元、违约金23400元(借款额的10%)、迟延履行违约金14742元(借款额的千分之一,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此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祥如汽运公司、姚磊对张秀玲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张秀玲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签订有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qingyidai.com,以下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张秀玲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被告张秀玲、祥如汽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张秀玲向原告借款234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利率4.25%,祥如汽运公司为张秀玲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依约向张秀玲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张秀玲拒不归还,其他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张秀玲、姚磊辩称,1、原告诉称的张秀玲和案外人轻易科技签订借款服务合同是错误的,因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仅有祥如汽运公司与轻易科技签订借款合同和服务协议,没有张秀玲签名。原告提供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中的“张秀玲”不是张秀玲本人所签,张秀玲是文盲,她对承诺函的内容根本不知情,该承诺函对张秀玲没有约束力。2、原告诉称的张秀玲向其公司借款243000元是错误的,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向张秀玲借款234000元的任何证据,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原告也未提供将此款支付给张秀玲账户的证据。3、姚磊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原告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姚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姚磊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更没有继承姚伟的任何遗产。4、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是轻易科技与祥如汽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借款服务合同,所有的协议并无原告的签名或盖章,也不能证明原告将款项借给张秀玲或姚磊。5、本案应依法追加轻易科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具体的借款数额。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款项借给张秀玲和姚磊,也无证据证明张秀玲和姚磊在姚伟后继承了姚伟的遗产,其二人没有还款义务,应当驳回原告对张秀玲和姚磊的诉讼请求。祥如汽运公司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祥如汽运公司经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当时法定代表人为姚伟,2016年4月9日姚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姚伟的继承人为母亲张洪兰、妻子张秀玲、儿子姚磊、姚胜宇。2016年9月5日祥如汽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登记机关变更为韩学真。轻易贷网络平台系由案外人轻易科技创立并运营的网络平台,经营向其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的中介业务。原告创金天地公司系案外人轻易科技的注册会员,并在轻易科技创建、运营的轻易贷网络平台从事贷款出借业务。2015年8月17日,祥如汽运公司与轻易科技签订加盟协议后,创金天地公司与姚伟、祥如汽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姚伟向创金天地公司借款234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年利率8.5%。祥如汽运公司为姚伟的借款向创金天地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张秀玲向创金天地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2015年11月17日,创金天地公司提供轻易贷网络平台向姚伟提供借款123000元,2016年5月5日到期,年利率8.5%。但借款到期后,姚伟、张秀玲及祥如汽运公司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姚伟与创金天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张秀玲和被告祥如汽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张秀玲、祥如汽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创金天地公司请求张秀玲、祥如汽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超出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创金天地公司对姚磊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姚磊继承了姚伟遗产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张秀玲辩称的未在担保函上签名、没有收到借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秀玲、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5月5日,按年利率8.5%计算;2016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款付清之日止),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张秀玲、临泉县祥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杰审 判 员 袁学龙人民陪审员 许长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借贷双方提供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