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莹与韩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莹,韩雷洋,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23号原告:何莹,女,汉族,天津嘉盛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雷洋,男,汉族,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14014M,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1406号。法定代表人:张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博,该公司员工。原告何莹诉被告韩雷洋、第三人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莹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4元,减半收取计85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2元,由原告何莹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