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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汪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汪乐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00号原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唐桂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汪乐兵,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乐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润田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