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兵平、滕坤等与倪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兵平,滕坤,徐爱民,黄思,黄双明,魏继鹏,黄秋明,潘新权,倪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任兵平,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滕坤,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徐爱民,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申请执行人:黄思,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黄双明,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继鹏,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黄秋明,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潘新权,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执行人:倪坦,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兵平、滕坤、徐爱民、黄思、黄双明、魏继鹏、黄秋明、潘新权与被执行人倪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倪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兵平、滕坤、徐爱民、黄思、黄双明、魏继鹏、黄秋明、潘新权劳务费共267950元(其中黄思25100元,魏继鹏46280元,黄秋明40830元,黄双明27300元,任兵平28700元,潘兴权20000元,徐爱民35000元,滕坤447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兵平、滕坤、徐爱民、黄思、黄双明、魏继鹏、黄秋明、潘新权与被执行人倪坦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8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任兵平、滕坤、徐爱民、黄思、黄双明、魏继鹏、黄秋明、潘新权与被执行人倪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345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倪坦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兵平、滕坤、徐爱民、黄思、黄双明、魏继鹏、黄秋明、潘新权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凡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