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涛与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刘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2191号原告:吴涛,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告:刘云清,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吴涛诉被告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涛,被告刘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事实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2016年6月底归还原告,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归还,故起诉。刘云清辩称,借款属实,同��归还,被告还称当时在上海体育馆星巴克咖啡馆门口拿到原告的现金,事后补了借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2016年6月底归还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被告尚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借条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他人借款,应按照约定进行归还。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现被告对欠款一事无异议,并愿意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云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涛借款人民币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云清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吴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