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230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华、彭翠兰、陈某申请李红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彭翠兰,陈某,李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2301执恢72号申请人陈建华,男,1970年6月11日生。申请人彭翠兰,女,1945年6月23日生。申请人陈某,女,2002年1月13日生。被申请人李红林,男,1977年10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陈建华、彭翠兰、陈某与李红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3275元(含执行申请费2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