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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李中光、程淑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武志华,姚辉士,付连梅,孙建立,李中光,程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旭,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富,系职员。被告:武志华,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姚辉士,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付连梅,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建立,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中光,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程淑芬,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李中光、程淑芬、武志华、姚辉士、付连梅、孙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