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李中光、程淑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武志华,姚辉士,付连梅,孙建立,李中光,程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9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旭,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富,系职员。被告:武志华,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姚辉士,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付连梅,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建立,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中光,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程淑芬,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与李中光、程淑芬、武志华、姚辉士、付连梅、孙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