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立敏与杨耀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敏,杨耀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45号原告:刘立敏,女,1960年7月7日生,回族,原×××店业主,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沙跃辉(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60年2月9日生,回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耀伟,男,56岁,回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立敏与被告杨耀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立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