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伯华、邵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华,邵华,刘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伯华,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邵华,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肖永,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已作出(2016)皖0603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肖永名下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肖永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