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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徐志利、刘瑞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利,刘瑞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151号申请人:徐志利,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才,蒙阴县岱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瑞霞,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志利与申请人刘瑞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经蒙阴县司法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瑞霞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徐志利现金95000元;二、申请人刘瑞霞同意支付徐志利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95000元,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如申请人刘瑞霞到期未支付,则申请人徐志利可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骗等行为,双方签字后不得反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志利与申请人刘瑞霞于2017年8月18日经蒙阴县司法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