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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羊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羊,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刘羊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县支行申办了卡号为51×××83信用卡一张。截止到2016年3月7日,刘羊使用该卡透支了27881.70元,此卡于2015年9月17日至案发经银行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羊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银行催收还款记录、信用卡的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数额为27881.7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浩 关注公众号“”